隱私政策
franky株式会社(以下「本公司」)認識到個人資訊保護的重要性,將遵守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以下「個人資訊保護法」),並依據下列隱私政策(以下「本隱私政策」)妥善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なお,除本隱私政策另有規定外,本隱私政策所使用的術語的定義均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
1. 個人資訊的定義
在本隱私政策中,個人資訊是指有關存活個人的資訊,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事項。
(1) 可透過該資訊中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記述(包括書面、圖畫或電子記錄中記載或記錄的事項,以及以聲音、動作或其他方式表達的所有事項)識別特定個人者(包括可以與其他資訊輕易比對,從而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
(2) 包含個人識別碼者。
2.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將根據以下目的使用個人資訊。
(1) WIND AND SEA提供品牌銷售事業(以下「本公司服務」)所需(包括商品配送、付款結算、維護或故障處理、身份確認、認證、安全保障等,但不限於此)。
(2) 用於回應有關本公司服務的通知、諮詢等。
(3) 用於電子報發送或其他方式,向用戶或第三方提供商品、服務等的資訊或宣傳廣告,以及進行廣告效果的測量。
(4) 用於對違反本公司服務相關規約、政策等(以下「規約等」)的行為採取應對措施。
(5) 用於通知有關本公司服務規約等的變更。
(6) 分析用戶輸入或註冊資訊、訂單資訊(包括取消資訊)、購買紀錄,以及其他有關用戶服務使用狀況之資訊,以助於改善本公司服務、開發新服務等。
(7) 用於實施、運營或管理問卷調查、活動、研討會或活動。
(8) 用於提供本公司運營的積分服務。
(9) 為了僱用管理及公司內部手續(關於職員的個人信息)、為了人才招聘活動的選拔及聯絡(關於應聘者的個人信息)
(10) 為了股東管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手續處理(關於股東、新股認購權人等的個人信息)
(11) 與本公司服務相關,為了製作經加工成無法識別個人的統計數據
(12) 其他,為了附隨上述利用目的的目的
3. 個人信息的收集方式等
3.1 本公司在提供本公司服務(第2項定義)時,從本公司服務的用戶收集以下信息,通過以下方式收集。
(1) 收集的信息
① 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性別、愛好、興趣等個人檔案相關信息
3.2 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務提供期間,以及本公司服務結束後1年內,將保持第3.1項第1號所規定的資訊。
4. 個人信息利用目的的變更
本公司可能在合理認為與原利用目的相關的範圍內,變更個人信息的利用目的。若有變更,將通知或公開個人信息的主體本人(以下稱「本人」)。
5. 個人信息利用
5.1 除非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他法律允許,本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會超過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的範圍使用個人信息。但在以下情況除外:
5.2 本公司不會以可能助長或引發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方式使用個人資訊。
6. 個人資訊的適正取得
6.1 本公司將適正地取得個人資訊,不會通過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
6.2 除非在下列情況,本公司不會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取得需特別注意的個人資訊(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條第3項所定義者)。
6.3 本公司在接受第三方提供的個人資訊時,依照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的規定,會確認下列事項。但若該第三方提供的個人資訊符合第5.1項各號或者第9.1項各號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1) 該第三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法人情況下的代表者(非法人團體若有代表者或管理人的規定,則為該代表者或管理人)的姓名
(2) 該第三方取得該個人資訊的經過
7. 個人資訊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針對個人資訊的遺失、破壞、篡改以及洩漏等風險,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管理,對本公司員工進行必要且適當的監督。此外,本公司如將個人資訊的全部或部分處理委託他人,也會對委託方進行必要且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管理。本公司所持有個人資料的具體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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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針的制定 |
為確保個人資料的適當處理,本隱私政策作為基本方針,規範「遵守相關法令及指引」、「問題與投訴處理窗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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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處理規範的整備 |
針對取得、利用、保存、提供、刪除或廢棄等每個階段,制定個人資料處理規程,包括處理方法、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及其職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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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性安全管理措施 |
1) 設置個人資料處理責任人,明確處理個人資料的員工及其所處理資料的範圍,建立對違反法律或處理規程的事實或跡象向責任人報告的聯絡體系。 2) 定期進行個人資料處理狀況的自我檢查,並實施其他部門或外部人員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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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性安全管理措施 |
在就業規則中記載關於個人資料保密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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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安全管理措施 |
對處理個人資料的設備、電子媒體及文件等,採取防止竊盜或遺失的措施;並在辦公場所內搬運及攜帶該等設備、電子媒體等時,採取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易於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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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安全管理措施 |
1) 實施存取控制,限定負責人及所處理的個人資訊資料庫等的範圍。 2) 導入保護處理個人資料的資訊系統免受外部非法存取或非法軟體侵害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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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外部環境 |
由於本公司使用的雲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為加拿大,且該服務中個人資料所儲存的伺服器所在地為加拿大或美國,因此在了解加拿大及美國有關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實施安全管理措施。當本公司在外國處理個人資料時,也會在了解該外國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等情況下,採取安全管理措施。 |
8. 洩漏時的報告等
當本公司所處理的個人資訊發生洩漏、遺失、毀損等情況時,如基於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需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報告及通知本人,本公司將進行該等報告及通知。
9. 提供給第三方
9.1 本公司除符合第5.1項各號情形外,未經事前取得本人同意,不會將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但下列情況不屬於上述所定的提供給第三方:
(1) - 為達成利用目的所需範圍內委託處理全部或部分個人資訊而提供個人資訊的情況
(2) -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進行事業承繼而提供個人資訊的情況
(3) - 基於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進行共同利用的情況
9.2 不論第9.1項規定,本公司除符合第5.1項各號情形外,如需將個人資訊提供給外國(不包括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8條由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指定的國家,亦不包括依同規則指定標準並已建立相應體系的個人資訊保護第三方)之第三方,須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允許提供給外國第三方。
9.3 根據第9.2項向位於海外的第三方提供時取得本人同意,應向本人提供以下事項的資訊。但若第1項事項無法特定時,則代替第1項及第2項事項提供無法特定第1項事項的情況及其原因,以及如有可供本人參考的替代資訊,應提供該資訊。
(1) 該外國的名稱
(2) 關於該外國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的資訊
(3) 關於該第三方為保護個人資訊所採取的措施的資訊(若無法提供該資訊,則說明其情況及原因)
9.4 本公司在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9條製作並保存記錄。
9.5 本公司在從第三方取得個人資訊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0條進行必要確認,並製作及保存與該確認相關的記錄。
10. 個人資訊等的開示
10.1 本公司在接到本人基於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開示個人資訊時,確認為本人親自的請求後,將於遲滯なく向本人進行開示(若該個人資訊不存在,將通知本人)。但若依個人資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不負開示義務,則不在此限。
10.2 前項規定亦適用於依第9.4項製作的第三方向本人提供個人資訊的記錄以及依第9.5項製作的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的記錄。但不包括有關手續費的規定。
11. 個人資訊的訂正等
本公司在接到本人基於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因個人資訊不真實而要求訂正、追加或刪除(以下稱「訂正等」)時,確認為本人親自的請求後,將在為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的範圍內,遲滯なく進行必要調查,並依其結果對個人資訊進行訂正等,並通知本人(若決定不進行訂正等,亦將通知本人)。但若依個人資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不負訂正等義務,則不在此限。
12. 個人資訊的利用停止等
本公司如果接到本人請求,基於以下理由:(1) 本人的個人信息被用於超出事先公開的使用目的範圍,或者以可能促進或誘發非法或不正當行為的方式使用,或者本人的個人信息是通過偽造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停止使用或刪除(以下稱「停止使用等」);(2) 基於個人信息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提供給第三者,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停止提供(以下稱「停止提供」);或(3) 當本公司不再需要使用本人的個人信息時,或者在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第1款本文所規定的情況下,或者其他因處理本人的個人信息而可能損害本人權利或合法利益的情況下,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停止使用等或停止提供。若確認該請求有理由,本公司將確認為本人本人提出之請求後,立即停止使用等或停止提供,並通知本人。然而,若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本公司無義務停止使用等或停止提供,則不在此限。
13. 個人相關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13.1 當本公司預期第三者可能以個人數據方式取得個人相關信息(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條第7項所定義者,且限於構成同法第16條第7項所定個人相關信息資料庫等者,下同),除第5.1項各號所列情形外,對下列事項未依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規則事先確認之前,不會向該第三者提供該個人相關信息。
(1) 已取得本人同意,允許該第三者從本公司取得個人相關信息並作為可識別本人之個人數據。
(2) 在提供給位於國外的第三方時,如果打算取得前款所述本人同意,應依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規則的規定,事先向本人提供關於該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該第三方採取的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及其他應供本人參考的信息。
13.2 本公司在向第三方提供個人相關信息時,將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1條規定,製作並保存相關記錄。
13.3 本公司在接受第三方提供個人相關信息時,將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1條規定,進行必要確認,並製作及保存該確認相關記錄。
14. 假名加工信息的處理
14.1 本公司在製作假名加工信息(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條第5項所定者,限於構成該法第16條第5項所定假名加工信息資料庫等者。以下同。)時,將依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標準加工個人信息。
14.2 本公司在製作假名加工信息時,或取得假名加工信息及其相關的刪除信息等(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1條第2項所定者,以下同。)時,將依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標準,採取防止刪除信息等外洩的安全管理措施。
14.3 本公司除依法有規定外,不會超出達成使用目的所必要的範圍處理假名加工信息(限於個人信息者,以下第145.3項至第145.5項同)。
14.4 關於假名加工信息第4項之適用,其中「在合理認定為具相關性的範圍內進行更改」應讀作「進行更改」,「通知或公佈」應讀作「公佈」。
145.5 假名加工信息不適用第8項及第101項至第123項之規定。
14.6 本公司儘管有第9.1項至第9.3項之規定,但除依法有規定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作為假名加工信息的個人資料。但第9.1項各款所列情形,不屬於上述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形。
15. Cookie(餅乾)及其他技術的使用
15.1 本公司的服務有時會使用 Cookie 及其他類似技術。這些技術有助於本公司了解本公司服務的使用情況等,並有助於提升服務品質。希望停用 Cookie 的使用者,可以通過修改網頁瀏覽器的設定來停用 Cookie。但請注意,停用 Cookie 可能會導致無法使用本公司服務的部分功能。
15.2 我們的服務也使用 Google LLC(包括 Google Analytics)提供的 cookie。有關 Google Analytics 如何收集和處理資料的信息,請參閱「當您使用 Google 合作夥伴網站和應用程式時 Google 如何使用資料」頁面 (www.google.com/intl/ja/policies/privacy/partners/)。
16. 聯絡我們
對於有關個人資訊處理的揭露請求、意見、疑問、投訴和其他查詢,請聯絡以下聯絡點。
處理個人資訊的企業的名稱、地址和代表姓名
〒150-0041
東京都澀谷區津南 1-9-10 萬商大廈 1 樓
Franky株式會社(代表董事 赤坂佑)
聯絡點
電子郵件:support@windandsea.jp
按此處取得聯絡表單。
https://windandsea.jp/pages/contact
17.持續改進
本公司將酌情審查有關個人資訊處理的營運狀況並努力持續改進,並可能根據需要更改本隱私權政策。
[2022年4月1日成立]
[更新於 2024 年 7 月 10 日]